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佳蓁即江雅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佳蓁即江雅雯發給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上具狀人欄未經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文,亦未據提出合法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惟債權人僅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依前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