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促,14833,2016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33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一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王一芸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