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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46號
債 權 人 王登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滿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黃滿香違反買賣契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黃滿香核發支付命令。
惟依其所提出之買賣預約契約書所載,該買賣契約之出賣人係第三人王顯漳、王憲清,且債權人復未提出上開債權業經合法讓與之證明,自不得據此主張債務人應對其負清償責任,是其對債務人黃滿香之請求為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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