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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淑英即許國清之繼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市學甲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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