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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
債 權 人 洪金富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方淑貞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釋明其債權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業已於105年8月18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為之,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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