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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蔡世璋即蔡明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惠珠即蔡明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蔡明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欠款人即被繼承人蔡明進係於104年12月12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蔡明進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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