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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4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黃憶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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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本金 │遲延利息之利率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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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3元 │自民國10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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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2元 │自民國10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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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72元 │自民國10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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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6元 │自民國10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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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81元 │自民國10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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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49,674元整及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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