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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64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杜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肆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利息
┌──┬──────┬─────────┬─────┬──────┐
│編號│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130,60│自民國105年4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0元 │起 │ │.66 │
├──┼──────┼─────────┼─────┼──────┤
│2 │新臺幣215,22│自民國105年4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
│ │7元 │起 │ │.66 │
├──┼──────┼─────────┼─────┼──────┤
│3 │新臺幣458,18│自民國105年4月1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
│ │3元 │起 │ │.66 │
└──┴──────┴─────────┴─────┴──────┘
違約金
┌──┬──────┬─────────┬──────┬─────────┐
│編號│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130,60│自民國105年4月16日│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
│ │0元 │起 │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
│ │ │ │ │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三期 │
├──┼──────┼─────────┼──────┼─────────┤
│2 │新臺幣215,22│自民國105年5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
│ │7元 │起 │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
│ │ │ │ │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三期 │
├──┼──────┼─────────┼──────┼─────────┤
│3 │新臺幣458,18│自民國105年5月13日│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
│ │3元 │起 │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
│ │ │ │ │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三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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