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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5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培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95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001 │新臺幣109721│李培蓮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元 │ │8月29日起 │ │ │
├──┼──────┼─────┼──────┼─────┼───────┤
│002 │新臺幣258346│李培蓮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9│
│ │元 │ │8月29日起 │ │9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2 │新臺幣258346│李培蓮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元 │ │8月29日起 │ │台幣1,000元計 │
│ │ │ │ │ │算之違約金。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
│ │ │ │ │ │為三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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