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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周文政
上列聲請人陳報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702124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股東臨時會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陳報由聲請人任該公司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其為愷德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檢附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當日簽到簿等,經本院限期命其補正,聲請人於 105年9月1日所提出之同年 5月11日之股東會議事錄,僅載明出席董事:王雪芳、林文復及聲請人(又聲請人非該公司之董事或股東),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股東名簿,該公司之股東有:陳進雄、王雪芳、林文復、王可光、陳說麗、周文信,且無當日簽到簿,自難認聲請人業經股東會議合法選任其為清算人,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及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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