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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余秀賢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其所投保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已失效,有債務人之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7日函等附卷可稽。
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29條於105年7月12日以南院崑105司執消債清康字第5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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