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執消債清,6,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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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陳清標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6日台壽字第1052630695號函等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函知債權人對此陳述意見,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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