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拍,220,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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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新旗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債 務 人 滾裝船採購股份有限公司(RORO PROCUREMENT CORP.)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新旗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滾裝船採購股份有限公司(ROROPROCUREMENTCORP.)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4年1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又債務人滾裝船採購股份有限公司(RORO PROCUREMENT CORP.)邀同第三人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蘇信吉為連帶保證人,自101年6月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並於額度動用有效期間內借款合計美金18,888,806.88元、歐元365,373.6元及英鎊63,684元,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5年1月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美金 18,669,895.88元、歐元319,701.90元、英磅 59,703.7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契約書、借款支用書、增補契約、放款交易餘額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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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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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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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平區  │漁光段│891 │  │10413.19│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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