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拍,278,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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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陳奕卉
相 對 人 楊文章
黃秀娥
債 務 人 陳見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文章、黃秀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陳見誌向第三人台南縣下營鄉農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12月27日起至110年1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見誌邀同相對人楊文章、黃秀娥為連帶保證人於85年11月22日向第三人台南縣下營鄉農會借款7,200,000元,借款期限至92年11月22日止。

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而第三人台南縣下營區農會業將前述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協同聲請人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農貸借據、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地籍異動索引影本2件、收入傳票影本8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黃秀娥及債務人陳見誌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楊文章於收受上開通知後已具狀表示,其與聲請人間之債務,業經聲請人之父為見證人進行會算,結算金額為2,574,222元,故聲請人得行使之債權額不得超過上開金額,超過部分抵押權不存在,且其願意清償聲請人2,574,222元,以塗銷其部分之抵押權云云。

惟本件經詢問聲請人後,其主張仍欲續行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而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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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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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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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 下營區 │ 營正段 │962 │田│926.52  │全部    │
│001 ├───┴────┴────┴──┴─┴────┴────┤
│    │所有權人:楊文章、黃秀娥,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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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 下營區 │ 營正段 │982 │田│21.95   │全部    │
│002 ├───┴────┴────┴──┴─┴────┴────┤
│    │所有權人:楊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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