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蘇雀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蘇雀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蘇雀貞於104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3月5日止。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暨約定書、動用申請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7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佳里區 │ 營頂段 │404 │田│811.00 │全部 │
├──┼───┼────┼────┼──┼─┼────┼──────┤
│002 │臺南市│ 佳里區 │ 營頂段 │421 │田│558.00 │全部 │
├──┼───┼────┼────┼──┼─┼────┼──────┤
│003 │臺南市│ 佳里區 │ 營頂段 │668 │道│1144.00 │10000分之237│
├──┼───┼────┼────┼──┼─┼────┼──────┤
│004 │臺南市│ 佳里區 │ 營頂段 │669 │建│271.00 │10000分之221│
├──┼───┼────┼────┼──┼─┼────┼──────┤
│005 │臺南市│ 佳里區 │ 營頂段 │688 │建│10929.00│10000分之238│
├──┼───┼────┼────┼──┼─┼────┼──────┤
│006 │臺南市│ 佳里區 │ 營頂段 │691 │道│118.00 │10000分之227│
├──┼───┼────┼────┼──┼─┼────┼──────┤
│007 │臺南市│ 佳里區 │ 營頂段 │1040│道│101.00 │全部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