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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東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芬
債 務 人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鶴鈞
人
債 務 人 葉香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東興國際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葉香秀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9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葉香秀於104年8月2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7,700,000元,到期日為105年3月30日之本票乙紙。
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邱鶴鈞、葉香秀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債務人尚欠本金共5,379,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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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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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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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文化段│866 │建│70.5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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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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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屋│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頂│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突│ │範│
│ │號│ │ │ │ │ │ │ │ │ │單│ │ │出│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物│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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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9│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 │32│46│46│46│13│18│平│鋼筋│18│12│平│全│
│ │7 │網寮里永二街│康區文化│鋼筋混凝│.1│.2│.2│.2│.0│3.│方│混凝│.7│.4│方│ │
│ │ │251號 │段866地 │土造 │2 │2 │2 │2 │2 │80│公│土造│5 │6 │公│ │
│ │ │ │號 │ │ │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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