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拍,320,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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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謝志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秀珍、蔡明樺、蔡青松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惟相對人蔡明樺、蔡青松已分別於民國105年1月9日、101年1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蔡明樺、蔡青松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自不得作為本件之相對人。

經本院於105年7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蔡明樺、蔡青松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陳報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又相對人倘已無人繼承,聲請人聲請時應以其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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