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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黃國安
相 對 人 胡潛即胡保榮之繼承人
胡海音兼胡保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又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胡保榮於民國100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3月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胡保榮屆期未依約清償,且於104年3月18日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部分(土地及建物權利範圍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胡海音,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又胡保榮業已死亡,相對人胡潛並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土地及建物權利範圍各2分之1)辦畢繼承登記,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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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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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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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北區 │康祥段│682 │建│151.5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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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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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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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臺南市北區長│臺南市北│2層樓房 │34│34│69│平│全部│
│ │21│榮路五段242 │區康祥段│加強磚造│.8│.8│.7│方│ │
│ │ │號 │682地號 │ │8 │8 │6 │公│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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