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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孫小明
相 對 人 林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6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2月4日,並於102年2月6日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6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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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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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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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南區 │怡中段│1239│建│4310.93 │100000分之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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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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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7層樓房│11│11│平│10000 │
│ │93│安中路1段840│南區怡中│鋼筋混凝│.5│.5│方│分之41│
│ │ │號 │段1239地│土造 │4 │4 │公│ │
│ │ │ │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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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怡中段16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17 │
│共有部分:怡中段16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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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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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五│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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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7層樓房│67│67│平│鋼筋│7.│平│全│
│ │42│怡安路2段545│南區怡中│鋼筋混凝│.4│.4│方│混凝│92│方│ │
│ │ │巷6弄25號15 │段1239地│土造 │3 │3 │公│土造│ │公│ │
│ │ │樓 │號 │ │ │ │尺│ │ │尺│部│
├──┴─┴──────┴────┴────┴─┴─┴─┴──┴─┴─┴─┤
│共有部分:怡中段16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 │
│共有部分:怡中段167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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