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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康家榮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自在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840,000元、6,060,000元、6,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4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自在建設有限公司於104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5,050,000元、5,050,000元、4,000,000元、4,000,000元、4,000,000元、5,700,000元、4,000,000元、6,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5年7月5日、8日止,並簽發本票8紙交由聲請人收執。
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債務人尚欠本金共18,9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又債務人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本票影本8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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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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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權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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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學甲區 │東興段│383-2 │田 │115.0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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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學甲區 │東興段│383-1 │田 │111.4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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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學甲區 │東興段│383 │空白│126.4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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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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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合│面│主要│陽│雨│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頂│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 │建築│ │ │ │範│
│ │號│ │ │ │ │ │ │ │出│ │ │單│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遮│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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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9│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3層樓房 │59│62│62│ │24│ │21│平│鋼筋│20│3.│平│全│
│ │8 │新榮里3鄰東 │甲區東興│鋼筋混凝│.7│.8│.8│ │.9│ │0.│方│混凝│.4│04│方│ │
│ │ │寮36之17號 │段383-2 │土造 │4 │9 │9 │ │2 │ │44│公│土造│0 │ │公│ │
│ │ │ │地號 │ │ │ │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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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9│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3層樓房 │59│62│62│ │24│ │21│平│鋼筋│20│3.│平│全│
│ │7 │新榮里3鄰東 │甲區東興│鋼筋混凝│.7│.8│.8│ │.9│ │0.│方│混凝│.4│04│方│ │
│ │ │寮36之18號 │段383-1 │土造 │4 │9 │9 │ │2 │ │44│公│土造│0 │ │公│ │
│ │ │ │地號 │ │ │ │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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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9│臺南市學甲區│臺南市學│4層樓房 │60│76│76│34│ │14│26│平│鋼筋│13│ │平│全│
│ │6 │新榮里3鄰東 │甲區東興│鋼筋混凝│.9│.7│.7│.6│ │.5│3.│方│混凝│.5│ │方│ │
│ │ │寮36之19號 │段383地 │土造 │3 │6 │6 │5 │ │2 │62│公│土造│4 │ │公│ │
│ │ │ │號 │ │ │ │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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