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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黃麗君
李雅雯
相 對 人 翁謝蘭
債 務 人 翁肇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翁謝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翁肇隆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就本事項下所擔保債務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5年9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翁謝蘭及債務人翁肇隆於105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5年7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權額比例:聲請人黃麗君、李雅雯各2分之1)。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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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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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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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歸仁區 │歸仁北段│209-6 │建│234.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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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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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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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9│臺南市歸仁區│臺南市歸│3層樓房 │11│11│10│7.│33│平│鋼筋│15│平│全│
│ │60│歸仁里文化二│仁區歸仁│鋼筋混凝│1.│1.│3.│17│4.│方│混凝│.9│方│ │
│ │ │街8號 │北段209-│土造 │92│92│60│ │61│公│土 │1 │公│ │
│ │ │ │6地號 │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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