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拍,378,2016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榮哲
相 對 人 許秀卿
債 務 人 許清塗
債 務 人 許添財
債 務 人 許重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許清塗、許添財、許重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10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許清塗邀同許重安、許添財為連帶保證人於101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10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自104年10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08,72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4年4月2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秀卿,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出明細查詢、往來明細查詢、借據、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78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 龜洞段 │241   │旱│2085.00 │全部    │
├──┼───┼────┼────┼───┼─┼────┼────┤
│002 │臺南市│ 關廟區 │ 龜洞段 │243-9 │旱│3953.00 │全部    │
├──┼───┼────┼────┼───┼─┼────┼────┤
│003 │臺南市│ 關廟區 │ 龜洞段 │244-2 │旱│786.00  │全部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