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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吳春美
相 對 人 王裕文
相 對 人 奇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裕文、奇鴻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7月2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借據、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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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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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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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 安南區 │ 總安段 │233 │建│31.00 │全部 │
│001 ├───┴────┴────┴───┴─┴────┴────┤
│ │所有權人:奇鴻營造有限公司 │
├──┼───┬────┬────┬───┬─┬────┬────┤
│ │臺南市│ 安南區 │ 草湖段 │334 │建│154.68 │全部 │
│002 ├───┴────┴────┴───┴─┴────┴────┤
│ │所有權人:王裕文 │
├──┼───┬────┬────┬───┬─┬────┬────┤
│ │臺南市│ 安南區 │ 草湖段 │334-1 │建│1.23 │全部 │
│003 ├───┴────┴────┴───┴─┴────┴────┤
│ │所有權人:王裕文 │
├──┼───┬────┬────┬───┬─┬────┬────┤
│ │臺南市│ 安南區 │ 草湖段 │334-2 │建│46.97 │全部 │
│004 ├───┴────┴────┴───┴─┴────┴────┤
│ │所有權人:王裕文 │
├──┼───┬────┬────┬───┬─┬────┬────┤
│ │臺南市│ 安南區 │ 草湖段 │334-3 │建│15.00 │全部 │
│005 ├───┴────┴────┴───┴─┴────┴────┤
│ │所有權人:王裕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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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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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出│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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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 │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 │90│90│10│19│平│加強│4.│平│全部 │
│ │ │安中路一段61│南區草湖│加強磚造│.3│.3│.2│0.│方│磚造│11│方│ │
│ │ │9巷83號 │段334地 │ │4 │4 │5 │93│公│ │ │公│ │
│ │ │ │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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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王裕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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