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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楊錦美
相 對 人 黃浩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1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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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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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3月29日 │40,000元 │未 載│104年3月29日 │WG0000000 │
├──┼───────┼─────┼───────┼───────┼─────┤
│002 │104年3月29日 │40,000元 │未 載│104年3月29日 │WG0000000 │
├──┼───────┼─────┼───────┼───────┼─────┤
│003 │104年1月17日 │20,000元 │104年2月16日 │104年2月16日 │CH35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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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年1月17日 │20,000元 │104年2月16日 │104年2月16日 │CH35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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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5月21日 │50,000元 │104年6月20日 │104年6月20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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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4年5月21日 │50,000元 │104年6月20日 │104年6月20日 │WG0000000 │
├──┼───────┼─────┼───────┼───────┼─────┤
│007 │104年5月27日 │30,000元 │104年6月26日 │104年6月26日 │CH34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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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4年1月19日 │20,000元 │104年2月18日 │104年2月18日 │CH351709 │
├──┼───────┼─────┼───────┼───────┼─────┤
│009 │104年1月19日 │20,000元 │104年2月18日 │104年2月18日 │CH351708 │
├──┼───────┼─────┼───────┼───────┼─────┤
│010 │104年4月22日 │50,000元 │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CH342009 │
├──┼───────┼─────┼───────┼───────┼─────┤
│011 │104年4月22日 │50,000元 │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1日 │CH342010 │
├──┼───────┼─────┼───────┼───────┼─────┤
│012 │104年5月4日 │50,000元 │104年6月3日 │104年6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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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4年5月4日 │50,000元 │104年6月3日 │104年6月3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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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4年8月5日 │60,000元 │104年9月4日 │104年9月4日 │CH497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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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2年8月9日 │40,000元 │未 載│102年8月9日 │CH787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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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4年7月20日 │20,000元 │104年8月19日 │104年8月19日 │CH342019 │
├──┼───────┼─────┼───────┼───────┼─────┤
│017 │104年7月20日 │20,000元 │104年8月19日 │104年8月19日 │CH342020 │
├──┼───────┼─────┼───────┼───────┼─────┤
│018 │104年6月6日 │30,000元 │104年7月5日 │104年7月5日 │CH762904 │
├──┼───────┼─────┼───────┼───────┼─────┤
│019 │104年6月6日 │30,000元 │104年7月5日 │104年7月5日 │CH762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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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104年5月27日 │30,000元 │104年6月26日 │104年6月26日 │CH34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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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104年10月11日 │40,000元 │未 載│104年10月11日 │CH672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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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104年11月14日 │30,000元 │104年12月14日 │104年12月14日 │CH208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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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104年12月14日 │80,000元 │未 載│104年12月14日 │CH34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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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104年9月13日 │30,000元 │104年10月12日 │104年10月12日 │CH497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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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CH497364 │
├──┼───────┼─────┼───────┼───────┼─────┤
│026 │104年8月1日 │20,000元 │104年9月1日 │104年9月1日 │CH497365 │
├──┼───────┼─────┼───────┼───────┼─────┤
│027 │104年1月17日 │20,000元 │104年2月16日 │104年2月16日 │CH35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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