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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楊榮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周文貴、歐文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文貴、歐文慶共同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
惟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並無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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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1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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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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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0年2月18日│50,000元│未 載│105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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