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票,1746,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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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46號
聲 請 人 謝祥晃
相 對 人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壹拾壹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惟本票上如已載有利息之約定者,執票人得請求之利息,自應以本票上所記載者為限。

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本票關於票面金額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已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另附表編號5所示本票,到期日原載為民國104年1月31日,經改寫為105年1月31日,然改寫處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顯與前開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相對人仍應依改寫前文義,即到期日為104年1月31日負票據責任。

而依聲請人陳報,其向相對人提示本票之時間已在本票改寫前之到期日後,是附表所示本票雖有改寫無效之情事,惟於本件聲請之法定要件之認定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㈡附表所示本票上均已記載,「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計付」,依「客觀解釋原則」,亦即斟酌一般社會通念、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與誠信原則,並兼顧助長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以系爭本票所載全部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應可認定為約定執票人不得請求利息,依前開說明,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即應受前述約定之拘束,而不得為利息之請求。

故聲請人本件關於利息之請求,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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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1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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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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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4年9月30日  │WG0000000 │
├──┼──────┼─────┼───────┼─────┤
│002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4年10月31日 │WG0000000 │
├──┼──────┼─────┼───────┼─────┤
│003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4年11月30日 │WG0000000 │
├──┼──────┼─────┼───────┼─────┤
│004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WG0000000 │
├──┼──────┼─────┼───────┼─────┤
│005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4年1月31日(│WG0000000 │
│    │            │          │經改寫為105年1│          │
│    │            │          │月31日,但改寫│          │
│    │            │          │處未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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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5年2月28日  │WG0000000 │
├──┼──────┼─────┼───────┼─────┤
│007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5年3月31日  │WG0000000 │
├──┼──────┼─────┼───────┼─────┤
│008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5年4月30日  │WG0000000 │
├──┼──────┼─────┼───────┼─────┤
│009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5年5月31日  │WG0000000 │
├──┼──────┼─────┼───────┼─────┤
│010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5年6月30日  │WG0000000 │
├──┼──────┼─────┼───────┼─────┤
│011 │103年6月18日│150,000元 │105年7月31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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