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票,1775,2016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
聲 請 人 楊上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永貴工業有限公司、永春工業有限公司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貴工業有限公司、永春工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票據,係支票,並非本票,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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