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梁清暉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謝麗華、李哲倫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相對人謝麗華、李哲倫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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