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謝建成
謝然揮
相 對 人 鄭家惠
李美娥
謝文進
謝秉湳
鄭黃麗秀
謝金虎
李吳絹
謝月雲
謝東揚
謝麗鄉
謝尚美
謝貴惠
陳衍良
陳李鴛鴦
謝一榮
謝金塗
方杏月
謝孟儒
謝明擧
謝旺龍
謝百成
謝寶慧
李德威
李岳叡
李慧娟
謝素妃
呂文琳
謝明訓
謝樺昇
謝孟哲
謝文彬
謝隆義
謝秉君
謝靜瑜
謝昭雯
李明峰
謝友仁
謝富喬
謝坤霖
王聖傑
呂邱絲絨
李嚴泰
陳肇榮
鄭憲宗
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判決,判決兩造准予分割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謝建成、謝然揮以及相對人鄭家惠所提出之單據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除相對人鄭家惠、李美娥外,其餘相對人逾期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應給付謝建成│應給付謝然揮│應給付鄭家惠│
│ │ │例 │之金額(新臺│之金額(新臺│之金額(新臺│
│ │ │ │幣),元以下│幣),元以下│幣),元以下│
│ │ │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四捨五入。 │
├──┼────┼───────┼──────┼──────┼──────┤
│⒈ │謝文進 │1/216 │ 324元 │ 41元 │ 302元 │
├──┼────┼───────┼──────┼──────┼──────┤
│⒉ │謝秉湳 │1/216 │ 324元 │ 41元 │ 302元 │
├──┼────┼───────┼──────┼──────┼──────┤
│⒊ │鄭黃麗秀│743/34560 │ 1,505元 │ 189元 │ 1,401元 │
├──┼────┼───────┼──────┼──────┼──────┤
│⒋ │鄭憲宗 │154/2592 │ 4,159元 │ 523元 │ 3,873元 │
├──┼────┼───────┼──────┼──────┼──────┤
│⒌ │謝金虎 │36/2592 │ 972元 │ 122元 │ 905元 │
├──┼────┼───────┼──────┼──────┼──────┤
│⒍ │李吳絹 │6790/10368 │ 4,584元 │ 576元 │ 4,269元 │
├──┼────┼───────┼──────┼──────┼──────┤
│⒎ │陳衍良 │1903/34560 │ 3,854元 │ 485元 │ 3,589元 │
├──┼────┼───────┼──────┼──────┼──────┤
│8. │陳李鴛鴦│283/5760 │ 3,439元 │ 432元 │ 3,202元 │
├──┼────┼───────┼──────┼──────┼──────┤
│⒐ │陳肇榮 │4067/43200 │ 6,590元 │ 828元 │ 6,136元 │
├──┼────┼───────┼──────┼──────┼──────┤
│⒑ │謝建成 │5561/51840 │ │ 944元 │ 6,992元 │
├──┼────┼───────┼──────┼──────┼──────┤
│⒒ │謝一榮 │1/180 │ 389元 │ 49元 │ 362元 │
├──┼────┼───────┼──────┼──────┼──────┤
│⒓ │謝金塗 │1/108 │ 648元 │ 81元 │ 604元 │
├──┼────┼───────┼──────┼──────┼──────┤
│⒔ │方杏月 │24/103680 │ 16元 │ 2元 │ 15元 │
├──┼────┼───────┼──────┼──────┼──────┤
│⒕ │ 謝孟儒 │24/103680 │ 16元 │ 2元 │ 15元 │
├──┼────┼───────┼──────┼──────┼──────┤
│⒖ │ 謝明擧 │24/103680 │ 16元 │ 2元 │ 15元 │
├──┼────┼───────┼──────┼──────┼──────┤
│⒗ │ 謝旺龍 │24/103680 │ 16元 │ 2元 │ 15元 │
├──┼────┼───────┼──────┼──────┼──────┤
│⒘ │謝百成及│連帶負擔 │ 22元 │ 3元 │ 20元 │
│ │謝寶慧即│24/77760 │ │ │ │
│ │吳秀之繼│ │ │ │ │
│ │承人 │ │ │ │ │
├──┼────┼───────┼──────┼──────┼──────┤
│⒙ │ 謝百成 │24/77760 │ 22元 │ 3元 │ 20元 │
├──┼────┼───────┼──────┼──────┼──────┤
│⒚ │ 謝寶慧 │24/77760 │ 22元 │ 3元 │ 20元 │
├──┼────┼───────┼──────┼──────┼──────┤
│⒛ │李德威、│連帶負擔 │ 65元 │ 8元 │ 60元 │
│ │李岳叡及│24/25920 │ │ │ │
│ │李慧娟即│ │ │ │ │
│ │謝素旭之│ │ │ │ │
│ │繼承人 │ │ │ │ │
├──┼────┼───────┼──────┼──────┼──────┤
│ │謝素妃 │24/25920 │ 65元 │ 8元 │ 60元 │
├──┼────┼───────┼──────┼──────┼──────┤
│ │呂文琳 │221/2160 │ 7,162元 │ 900元 │ 6,669元 │
├──┼────┼───────┼──────┼──────┼──────┤
│ │呂邱絲絨│10717/270000 │ 2,778元 │ 349元 │ 2,587元 │
├──┼────┼───────┼──────┼──────┼──────┤
│ │謝然揮 │38683/259200 │10,447元 │ │ 9,727元 │
├──┼────┼───────┼──────┼──────┼──────┤
│ │謝孟哲 │1/1296 │ 54元 │ 7元 │ 50元 │
├──┼────┼───────┼──────┼──────┼──────┤
│ │謝文彬 │1/1296 │ 54元 │ 7元 │ 50元 │
├──┼────┼───────┼──────┼──────┼──────┤
│ │謝隆義 │1/1296 │ 54元 │ 7元 │ 50元 │
├──┼────┼───────┼──────┼──────┼──────┤
│ │謝秉君 │7/1296 │ 378元 │ 48元 │ 352元 │
├──┼────┼───────┼──────┼──────┼──────┤
│ │謝靜瑜 │1/1296 │ 54元 │ 7元 │ 50元 │
├──┼────┼───────┼──────┼──────┼──────┤
│ │謝昭雯 │1/1296 │ 54元 │ 7元 │ 50元 │
├──┼────┼───────┼──────┼──────┼──────┤
│ │李明峰 │53/5184 │ 716元 │ 90元 │ 666元 │
├──┼────┼───────┼──────┼──────┼──────┤
│ │謝友仁 │36/5184 │ 486元 │ 61元 │ 453元 │
├──┼────┼───────┼──────┼──────┼──────┤
│ │謝富喬 │36/5184 │ 486元 │ 61元 │ 453元 │
├──┼────┼───────┼──────┼──────┼──────┤
│ │謝坤霖 │24/2592 │ 648元 │ 81元 │ 604元 │
├──┼────┼───────┼──────┼──────┼──────┤
│ │李美娥 │44/2592 │ 1,188元 │ 149元 │ 1,106元 │
├──┼────┼───────┼──────┼──────┼──────┤
│ │鄭家惠 │43271/0000000 │ 935元 │ 118元 │ │
├──┼────┼───────┼──────┼──────┼──────┤
│ │王聖傑 │1239/25920 │ 3,346元 │ 421元 │ 3,116元 │
├──┼────┼───────┼──────┼──────┼──────┤
│ │李嚴泰 │8818/103680 │ 5,954元 │ 748元 │ 5,543元 │
├──┼────┼───────┼──────┼──────┼──────┤
│ │謝貴惠 │1/108 │ 648元 │ 81元 │ 604元 │
└──┴────┴───────┴──────┴──────┴──────┘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裁判費 │ 8,260元 │由鄭家惠預納。 │
├─────────┼───────┼──────────┤
│地政規費 │ 13,600元 │由鄭家惠預納。 │
├─────────┼───────┼──────────┤
│鑑價費用 │ 38,000元 │由鄭家惠預納。 │
├─────────┼───────┼──────────┤
│影印費 │ 663元 │由鄭家惠預納。 │
├─────────┼───────┼──────────┤
│土地登記謄本規費 │ 1,320元 │由鄭家惠預納。 │
├─────────┼───────┼──────────┤
│土地地籍圖謄本規費│ 20元 │由鄭家惠預納。 │
├─────────┼───────┼──────────┤
│戶籍謄本規費 │ 1,815元 │由鄭家惠預納。 │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 1,500元 │由鄭家惠預納。 │
├─────────┼───────┼──────────┤
│ 合 計 │ 65,178元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
├─────────┼───────┼──────────┤
│鑑價費用 │ 70,000元 │由謝建成預納。 │
│ │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
├─────────┼───────┼──────────┤
│地政規費 │ 8,800元 │由謝然揮預納。 │
│ │ │由兩造依附表比例負擔│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