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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61號
抗 告 人 范○○即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馬○玥間105年度婚字第161號請求離婚事
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所為上訴駁回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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