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家親聲,144,2016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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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林孟欣
林沅蔚
兼法定代理人 杜曉雙
代 理 人 黃昭雄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林明斌
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頁第7行及第14行中關於「新臺幣8,580萬元」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8,580元」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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