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法,30,201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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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南榮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沈柏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僅據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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