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160,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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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
債 務 人 蕭麗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件:
㈠聲請人自承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安泰銀行成立協商,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業已毀諾,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轉換工作新資減少等)。
另請說明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㈡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表示薪資來源為美髮業,請說明目前於何處工作(公司全稱及地址)?係受僱或自營?如為受僱,雇主姓名及連絡方式?每月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㈢聲請人稱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為「華琦髮藝」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華琦髮藝」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華琦髮藝」,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㈤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3年8月起至105年7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㈧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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