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200,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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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債 務 人 張勝雄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件:
一、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僅記載無財產資料,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融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另個人平日持有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約、基金、股票等具有價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值,亦屬財產,仍應據實陳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並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保單影本等﹞供核。
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請說明是否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僱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五、請說明有以債務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六、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債務人自陳配偶顏碧娥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請釋明顏碧娥有何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八、請提出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九、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機車加油收據、水電費、電話費收據等)及每月扶養張博寬、張芷宥及顏碧娥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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