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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世龍即周世國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1.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2.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債權人為台新銀行、大眾銀行、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及永豐銀行,債權額合計為669,0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尚有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據實說明目前債權人及其債權金額究係為何?
3.請提出聲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收入來源為臨時工之薪資,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之薪資條、薪資明細表(包含其他獎金,如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等)、薪轉存摺內頁影本,並釋明雇主或公司全稱及其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
5.有關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雖列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必要支出依臺南市10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計算,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未成年子女周明盛扶養費用,合計為22,896元,仍請詳加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8月16日起至105年8月16日止),聲請人個人及受扶養人周明盛必要基本生活費各若干?項目各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6.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周明盛實際居住處所在何處?有無與聲請人共同居住?並應提出實際有支付扶養費之證明資料,並應提出周明盛全部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就讀學校資料。
7.請說明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同住家屬之關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室內電話電信費、家庭雜支等)如何分擔?
8.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9.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8月16日起至105年8月16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1.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周明盛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 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2.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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