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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潘志明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件: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收入來源為工地臨時工之薪資,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起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須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僱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㈡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103、104年度分別自先發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領有所得新臺幣140,000元、84,900元,聲請人現是否有兼職房屋銷售仲介?如有,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有關其他生活費用為每月新臺幣10,000元,其項目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若上開費用係指扶養費用,則應提出受扶養親屬及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㈤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㈥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㈦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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