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226,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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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龔俊賢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件:
㈠聲請人於毀諾後,有無再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如有,請說明該次協議是否成立?並提出協議書等相關證明。
㈡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且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㈢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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