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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文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宣告義式小舖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未據繳足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7月28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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