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簡上,168,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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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劉建志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上訴人 大豪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新簡字第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定於民國105年9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於庭期10日前先以書狀敘明下列事項:㈠有關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上訴人能通行及未能通行被上訴人土地,上訴人土地之利益有若干差距?如無法通行受有何損害?目前係如何通行?㈡實體部分: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當事人提出爭點整理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上訴人應提出爭點整理結果之摘要書狀(請就原審已提出之證據及兩造主張,列明不爭執事實及爭執事項),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

三、被上訴人應於庭期10日前先以書狀敘明下列事項:㈠有關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對上訴人於原審所提本件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之意見。

㈡實體部分:應就上訴人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意見,並提出爭點整理摘要書狀,繕本亦應逕送對造,並於庭期日提出送達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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