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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蘇明才
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
被上訴人 李清祥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準備程序終結後,兩造陸續提出書狀及證物,本院並調閱相關文書證據,當事人就此等陳述及證據資料仍有表示意見及確認證據調查與否之準備必要。
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70條之1之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兩造可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前聲請閱卷,以利訴訟適速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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