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簡上,272,2017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振能
訴訟代理人 藍國峰
被上訴人 樽龍文創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貴
訴訟代理人 邱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周素秋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