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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黃俊仁
被 上訴人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辰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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