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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陳宗霖
被 上訴人 廖鄭束珍
訴訟代理人 廖睿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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