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聲,146,2016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代 理 人 陳韻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文宏間因105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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