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聲,191,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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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姜盈萁即温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89年3月24日所為89年度促字第13157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一三一五七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債務人「溫秋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秋花」。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次按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規定甚明,足認支付命令亦屬裁定之一種,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亦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裁定卷宗雖已依規定銷燬,惟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借據及還款交易明細等資料,並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核與上開支付命令裁定所載債務人住所相符;

又「温」、「溫」二字甚為雷同,足認上開民事裁定,係將「温秋花」誤植為「溫秋花」,而發生顯然錯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請求將債務人姓名「温秋花」更正為「姜盈萁」部分,因相對人係於民國101年5月29日始更名為「姜盈萁」,有相對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足見改名為上開支付命令核發後所生事實,自非因法院裁定誤寫誤繕所致,揆諸上開條文之規定,自非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規定更正之範圍,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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