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謝玉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楊蘇水凉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3年5月27日對相對人核發之93年度促字第19281號支付命令及於93年9月10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楊蘇水涼」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楊蘇水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支付命令同屬裁定性質,自亦準用上開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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