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聲,199,2016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嶺峰國際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嶺
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東山區農會停止執行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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