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聲,199,201609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嶺峰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嶺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嶺峰國際生物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嶺峰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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