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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昇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翔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3,000元【按:原告主張第一、二項聲明為同一設計之專利,無法分別計算,並陳報價值為2,613,000元,爰先依此金額核定,若價值經鑑認後有增加再另裁定命補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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