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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0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
即 原 告
以上抗告人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7日裁定(聲請補充裁定命被告預納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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